365亚洲娱乐平台学生社团管理方法

作者:fanwenying    时间:2014-03-12 13:35:00   点击: 次

365亚洲娱乐平台社团管理办法

为维护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规范社团活动,发挥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华中师范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或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协会(以下简称“社团”)是具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依照本办法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学生团体。挂靠在教育信息技术学院的学生社团受我院的领导,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信息技术学院委员会,院团委学生会社团指导部全面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一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三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学院团委下辖的社团部负责对社团的工作与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和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 社团是秉承华师“求实、创新、立德、树人”的校训精神,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较高凝聚力较强亲和力较大发展力的组织优势,紧紧围绕在学校工作中心,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团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锻炼自我、培养自我、提升自我的宽广舞台。

第五条 各类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院团委予以协调。协会必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和注册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人向管理部门申请筹备。

第七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20名;

(二)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 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

(四)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简单明了,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华中师范大学学生” 字样,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八条 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五) 社团的挂靠单位及辅导教师意见;

(六) 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七) 社团的章程草案;

(八) 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应登记。

第九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

(九) 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十)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十一) 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十二) 社长或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十三)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四)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社团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时间内组织进行社团申请成立的预答辩,并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自管理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社长,大会应邀请管理部门负责教师和指导教师参加,并于会后向管理部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协会的管理部门和指导部门(或老师)一致认可,挂靠在我院的社团负责人应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不得发起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成为一个新社团。学生社团的合并必须分别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报请上级审批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社团在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八条 社团注册

(一)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均要向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注册;

(十五)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部门盖章予以注册。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部门和指导部门

第十九条 挂靠院系及团委学生会是学生社团(或协会)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院团委下设社团指导部,具体履行院系对社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预审;

(十六) 在每学年初完成所有社团的年度注册和个别社团注销工作;

(十七) 对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十八) 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十九) 负责社团类素质拓展项目的申报、初审、管理和评估;

(二十) 每学期对社团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挂靠院系指导教师及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顾问:

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

(一) 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对社团进行辅导。社团必须具有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华中师范大学、院(系、所)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单位;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成员进行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二十一)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报至学校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对社团教师的工作给予适当的肯定。

第二十五条 社团社长(或会长)的管理

(一) 社团社长的产生:

社团社长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产生,并应在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社长必须征得所在院(系、所)的同意,并参加社长上岗培训。

(二十二) 社团社长的条件:

1. 必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2. 参加本社团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社团活动超过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3. 社团社长必须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4. 担任社长的本科生必须征得年级辅导员及所在院系团委学生会的同意,并在院系团委学生会登记备案;担任社长的研究生必须征得导师及所在院系研究生会的同意,并在院系研究生会登记备案;

5. 社长必须参加社长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并填写社长档案进行备案;

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社长:

1) 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3) 前一学年内必修课及选修课有不及格者;本科生社长的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班后三分之一者;

4) 正在担任其他社团社长者;

5)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二十三) 社团社长的责任如下:

1.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7. 遵守学校学生社团的相关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8. 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的权益;

9. 维护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社团成员的人身安全;

10. 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11. 对社团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管理

(一) 凡拥有华中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我院的学生社团,经社团同意后可成为社团成员。社团应对成员进行登记,发放会员证。招收具有其他高校学籍的学生应报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 社团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遵守社团章程,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

(二十五) 社团成员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12. 社团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社团活动可以提出置疑,社团干部必须进行相应解释。会员应积极配合社团干部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会员对于社团的不正常行为和有置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社团指导部投诉;

13. 缴纳会费的义务,并有权了解会费的使用、支出情况;

14. 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15. 社团成员的其他权利由社团的章程确认。

(二十六) 社团拥有会员入社申请的否决权;

(二十七) 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按社团要求到所属社团进行会员登记,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社处理;

(二十八)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二十九) 社团成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章程取消成员的资格;

(三十) 学生参加社团的数目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只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社团的活动;

(三十一) 社团的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有违法记录、受到学生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职务;

(三十二) 院团委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不称职、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社团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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