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休学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5-15 17:15:13   点击: 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休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精神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05〕6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研究生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第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2个月的;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响应国家号召,经学校同意或备案到基层锻炼、支教以及其他挂职锻炼的  

5、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6、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和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不享受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休学程序  

1、研究生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研究生因病休学,必须提供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因事休学,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家庭特殊情况休学,必须提供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  

3、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  

第五条 休学期满,须提前半个月办理复学手续,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程序具体如下:  

1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同时,需提交休学申请审批表;  

2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  

3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条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申请休学研究生的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八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  

分享到:

0

上一篇: 关于公布《华中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