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 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学术不端等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调整:
1.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恢复入学后按上一年度综合表现情况享受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三、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各培养单位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等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推免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综合表现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比办法。对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应有一定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学业奖学金参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五、附则
第十九条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量化评审标准,细化评审要求,规范评审程序,制定并向研究生公布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研究生如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其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14年9月以前入学的各年级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