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5-15 17:35:40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了建设优良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建立良好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他们能够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所需要的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经教育尚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四)被公安机关依法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寻衅滋事、打人、打架斗殴、伪证、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或打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及报复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即不需要特别治疗)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到他人重伤(即需要住院治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保护打人者,视情节依本款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三)偏袒或伪证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参与的按本款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四)邀请校内外人员参与打架者:

1、本人未动手,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2、本人动手,按本条第二款相应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3、被邀前往,但本人未动手的,给予警告处分;

4、被邀参与校内外打架的,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五)持械打人的,分别按本条各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或从重给予处分。

(六)策划者:

1、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九)凡犯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最高到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式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400元(含本数)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0元(含本数)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参照本条(一)到(四)款处理。

(九)转借、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假冒身份证诈骗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研究生证套购车船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依照本条(一)至(四)款最高一级再加一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七条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因赌博而受司法部门处罚的,按第四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

1、酗酒滋事,危及他物或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因酗酒滋事而受司法部门处罚的,按第四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于2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于4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发生不正当行为及道德品质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举止猥亵或强人所难,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看或传播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异性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此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条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到校处租房居住并有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处居住而发生男女同居、打架、赌博、偷盗等造成不良后果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研究生每旷课一天(无论有无课程安排),计入5学时。

第十三条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偷看他人试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时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或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试时偷看、抄袭考前准备的资料,或要求他人为自已提供资料或答案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协同作弊者,依情节参照本条(一)至(四)款给予处分。

(六)在学习期间,有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作弊并再次作弊者,给予比前一次高一级的处分。

(七)扰乱考场,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无理纠缠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对举报作弊者施以恫吓或报复,从严处分。

(九)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试卷分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网络违纪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违章用电、煤油炉、酒精炉、燃气灶、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十八条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在大楼或宿舍扔瓶子,扔杂物,砸门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七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纪行为涉及本规定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违纪的处理,应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情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进行。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但研究生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或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的研究生,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项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及优秀奖学金。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受处分当月40%的普通奖学金。

(三)受记过处分者,扣发6个月每月20%的普通奖学金。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察看期间20%的普通奖学金。

(五)构成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生源所在地,并不得申请复学,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给予研究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党总支提交报告,报研究生处(部)批准。

(二)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党总支提交报告,研究生处(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其家长、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及时限。

(四)学校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违纪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起算。学校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作出答复。对研究生的申诉,由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六)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七)研究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八)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受处分之后

(一)对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其处分决定抄送该生委托、定向单位或原工作单位。

(二)受记过处分者,不能获得学位。如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授予学位。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能获得学位。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表现较差,延长察看期。如继续违反校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个人不得为受处分者说情或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施加障碍。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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