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曹芬荣    时间:2014-03-03 09:57:31   点击: 次

 华师行字〔201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确保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应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质量、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有利于提高科研与教学水平,有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应强化与招生、培养工作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要做到在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级学术组织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五条 在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中,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博士生导师“师德师风”考评,坚决杜绝师生“学术不端行为”,严格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作为博士生导师列入当年博士生的招生计划: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原则上应是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首次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具备承担过至少一门较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的经历和能力。

(四)有协助申请者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承担有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生。

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四章 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和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规模,上报教育部批准。

(二)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和学校博士生招生计划配置模型,确定各培养单位招生规模。

(三)各培养单位根据当年招生规模和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选聘博士生导师。

(四)申请人应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填写《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情况表》,经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提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由各培养单位上报研究生院核定。

(五)研究生院根据核定结果,确定列入当年招生计划博士生导师名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百优论文指导教师、湖北省百人计划如有需要,可直接列入当年招生计划。

第九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根据博士生培养教育工作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确有必要的,可经学校批准,从校外人员在为本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中选聘少量人员作为兼职博士生导师,重点选聘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二)申请者应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在学术研究和研究生培养方面与我校有较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由校内本专业的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聘请理由,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并商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上述规定选聘。

(三)经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应与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协议,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等问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研究生院为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具体办公机构。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根据学科发展的不同情况,根据学校的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执行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在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中,如有需要特别对待的情况,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如对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申诉或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可组织部分或全体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复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退休政策的规定,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应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促进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新老更替。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再申请首次招生。

第十五条 两院院士、由学校确定享受资深教授待遇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可不受年龄限制,1996年以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年满67周岁、1996年至2013年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者原则上不再招收博士生。

第十六条 列入当年招生计划的博士生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生不得超过2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09]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博士生导师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附件

博士生导师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1.项目、课题均以华中师范大学为牵头或负责单位;学术论文等成果均应与招生领域相关、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为联系通讯作者,增刊类论文不计。

2.理工科学术领域

近五年来的科研工作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第①项是必备项,其它为任选项),其中发表的论文近三年内应占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主持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3篇;或被EI期刊收录3篇;或至少有4篇发表在重点核心期刊且有2篇发表在权威期刊上;

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含编著)1部和第一主编教材1部;

④ 获国家级奖(有奖励证书者)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

⑤ 研究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登记注册或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取得转让费4万元以上。

3.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领域

近五年来的科研工作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第①项是必备项,其它为任选项),其中发表的论文近三年内应占二分之一,承担的项目经费近三年内应占总经费的三分之一。具体如下:

①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累计科研经费20万以上;

② 在CSSCI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且至少在SSCI、AHCI或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至少有5篇发表在重点核心期刊上且有1篇发表在权威期刊上;

③ 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或个人学术专著1部和第一主编教材1部;

④ 获国家级奖(有奖励证书者)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奖;

⑤ 至少2项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权威刊物、重点核心期刊以及科研项目主持人的认定及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分解问题,以我校科研部审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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